學 校 與 科 舉(转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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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< 第 一 節 >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學 校


作 為 傳 授 文 化 知 識 的 學 校 , 傳 說 在 夏 朝 就 已 經 萌 生 了 。 商 朝 甲 骨 文 中 則 有 “ 教 ” 、 “ 學 ” 的 記 載 。 西 周 的 學 校 已 分 為 國 學 和 鄉 學 , 都 是 政 府 為 貴 族 子 弟 設 立 的 官 學 。 春 秋 時 期 , 開 始 出 現 了 私 學 , 孔 子 就 是 儒 家 私 學 的 創 立 者 。 到 漢 代 , 無 論 官 學 還 是 私 學 , 都 得 到 了 空 前 的 發 展 , 並 逐 漸 建 立 了 一 套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學 校 制 度 , 為 後 代 學 校 的 發 展 奠 定 了 初 步 的 基 礎 。

<< 中 央 官 學 >>

漢 代 以 來 , 中 央 官 學 主 要 有 太 學 、 國 子 學 、 四 門 學 、 宗 學 、 武 學 及 律 、 書 、 算 、 畫 、 醫 等 專 設 學 校 。

( 1 ) 太 學   漢 武 帝 建 元 五 年 ( 前 1 3 6 年 ) , 置 五 經 博 士 , 元 朔 五 年 ( 前 1 2 4 ) , 置 博 士 弟 子 5 0 員 , 從 此 有 了 太 學 。 隋 代 設 國 子 監 , 作 為 管 理 全 國 學 校 的 專 門 機 構 , 下 設 太 學 等 五 學 。 唐 代 太 學 為 國 子 監 下 屬 的 六 學 之 一 , 生 徒 為 五 品 以 上 官 員 的 子 弟 , 設 博 士 3 人 、 助 教 3 人 , 太 學 生 5 0 0 人 。 宋 初 設 國 子 監 , 招 收 少 數 七 品 以 上 官 員 的 子 弟 入 學 。 仁 宗 時 , 始 設 太 學 , 招 收 八 品 以 下 文 武 官 員 的 子 弟 及 庶 人 俊 秀 者 入 學 。 神 宗 時 , 擴 建 太 學 , 推 行 三 舍 法 , 上 舍 、 內 舍 、 外 舍 三 舍 生 員 共 為 1 , 0 0 0 人 , 後 增 為 2 , 4 0 0 人 。 徽 宗 時 , 三 舍 生 員 共 3 , 8 0 0 人 , 達 於 極 盛 。 太 學 生 一 般 由 官 府 供 給 飲 食 , 以 儒 家 經 典 為 主 要 教 材 , 通 過 公 試 、 私 試 及 年 終 校 定 , 擇 優 升 舍 升 等 。 其 上 舍 生 可 根 據 公 試 成 績 與 年 終 校 定 , 或 免 解 試 , 或 免 省 試 , 或 直 接 釋 褐 授 官 。

明 代 以 國 子 監 為 最 高 學 府 , 簡 稱 “ 國 學 ” , 亦 俗 稱 太 學 。 由 各 省 府 、 州 、 縣 學 選 拔 優 秀 生 員 貢 送 入 監 就 學 , 稱 為 國 子 監 生 。 以 其 出 身 不 同 而 分 為 舉 監 、 貢 監 、 蔭 監 、 例 監 四 種 。 其 中 貢 監 又 分 為 歲 貢 、 選 貢 、 恩 貢 、 納 貢 四 種 ; 蔭 監 又 分 為 官 生 、 恩 生 兩 種 。 清 沿 明 制 , 國 子 監 生 分 為 舉 監 、 貢 監 、 蔭 監 、 恩 監 、 優 監 、 例 監 六 種 ; 蔭 監 生 又 有 恩 蔭 、 難 蔭 之 分 。 其 中 貢 監 生 又 分 為 歲 貢 、 恩 貢 、 拔 貢 、 優 貢 、 副 貢 、 例 貢 六 種 。 明 清 國 子 監 內 設 繩 愆 、 博 士 、 典 簿 、 典 籍 、 掌 饌 五 廳 , 以 分 理 各 項 事 物 ; 設 率 性 、 修 道 、 誠 心 、 正 義 、 崇 志 、 廣 業 六 堂 , 為 講 學 之 所 。 學 官 有 國 子 祭 酒 、 司 業 、 監 丞 、 博 士 、 助 教 、 學 正 、 學 錄 、 典 簿 、 典 籍 、 掌 饌 等 。 主 要 學 習 “ 四 書 ” 、 “ 五 經 ” , 以 應 科 舉 考 試 。 清 光 緒 三 十 一 年 ( 1 9 0 5 ) 設 學 部 , 國 子 監 遂 廢 。

( 2 ) 國 子 學   西 晉 武 帝 時 , 開 始 在 太 學 之 外 設 立 國 子 學 , 以 教 授 五 品 以 上 官 員 的 子 弟 。 唐 代 國 子 學 為 國 子 監 下 屬 中 央 六 學 之 首 , 其 生 徒 為 三 品 以 上 高 級 官 員 的 子 弟 , 定 額 3 0 0 名 。 宋 初 以 國 子 監 為 最 高 學 府 , 招 收 七 品 以 上 官 員 子 弟 為 學 生 。 端 拱 二 年 ( 9 8 9 ) , 改 為 國 子 學 , 不 久 復 舊 。 明 清 時 併 入 國 子 監 , 亦 稱 “ 國 學 ” , 不 另 設 國 子 學 。

( 3 ) 四 門 學   北 魏 太 和 二 十 年 ( 4 9 6 ) , 始 立 四 門 博 士 , 並 於 京 師 四 門 置 學 。 唐 代 四 門 學 , 為 國 子 監 下 屬 六 學 之 一 , 設 博 士 、 助 教 等 , 生 徒 為 七 品 以 上 文 武 官 員 的 子 弟 及 庶 人 之 俊 異 者 , 貢 舉 落 第 者 也 可 入 學 。 宋 仁 宗 慶 曆 三 年 ( 1 0 4 3 ) , 也 曾 設 四 門 學 , 凡 八 品 以 下 文 武 官 及 庶 人 的 子 弟 皆 可 入 學 , 不 久 廢 除 。

( 4 ) 宗 學   宗 學 是 古 代 教 育 皇 族 子 弟 的 學 校 。 漢 平 帝 時 , 始 設 宗 師 教 授 宗 室 子 弟 。 北 魏 則 設 皇 宗 學 。 宋 代 在 諸 王 宮 皆 設 小 學 ; 徽 宗 時 , 改 置 大 、 小 二 學 , 設 宗 學 博 士 及 學 正 、 學 錄 等 , 立 三 舍 法 。 明 嘉 靖 二 十 四 年 ( 1 5 4 5 ) , 始 於 諸 王 府 置 宗 學 , 誦 習 《 皇 明 祖 訓 》 、 《 孝 順 事 實 》 及 “ 四 書 ” 、 “ 五 經 ” 、 “ 通 鑑 ” 、 《 性 理 大 全 》 等 。 清 承 明 制 , 八 旗 各 設 宗 學 , 教 習 滿 、 漢 文 字 及 騎 射 。

( 5 ) 武 學   北 宋 慶 曆 三 年 ( 1 0 4 3 ) 始 置 武 學 , 不 久 廢 除 。 熙 寧 五 年 ( 1 0 7 2 ) 重 新 設 立 , 設 教 授 等 學 官 , 學 生 定 額 1 0 0 名 , 講 習 諸 家 兵 法 、 步 騎 射 等 。 崇 寧 三 年 ( 1 1 0 4 ) , 仿 太 學 行 三 舍 法 。 明 代 京 衛 、 諸 衛 亦 設 置 武 學 , 選 拔 現 任 武 職 年 2 5 歲 以 上 、 文 官 及 武 職 子 弟 年 1 0 歲 以 上 者 入 學 肄 業 。 講 習 《 論 語 》 、 《 孟 子 》 、 《 武 經 七 書 》 、 《 百 將 傳 》 等 , 演 習 弓 馬 、 武 藝 。 武 學 生 優 秀 者 可 直 接 薦 送 兵 部 , 經 過 考 試 授 官 , 其 餘 可 參 加 科 舉 考 試 , 或 通 過 捐 納 入 國 子 監 。 清 亦 設 武 學 , 略 同 明 制 。

( 6 ) 書 學   西 晉 武 帝 時 , 始 立 書 博 士 , 置 弟 子 員 , 教 習 書 法 。 唐 代 書 學 為 國 子 監 下 屬 六 學 之 一 , 生 徒 為 八 品 以 下 文 武 官 員 及 庶 人 之 子 。 宋 代 於 崇 寧 三 年 ( 1 1 0 4 ) 設 書 學 , 學 習 篆 、 隸 、 草 三 體 及 《 說 文 》 、 《 字 說 》 、 《 爾 雅 》 、 《 博 雅 》 、 《 方 言 》 等 五 書 , 兼 通 《 論 語 》 、 《 孟 子 》 大 義 ; 生 員 定 額 5 0 0 人 , 實 行 三 舍 法 。

( 7 ) 算 學   隋 開 皇 初 始 於 國 子 寺 設 算 學 , 唐 代 為 國 子 監 下 屬 六 學 之 一 , 生 徒 為 八 品 以 下 文 武 官 員 的 子 弟 及 庶 人 善 算 術 者 。 宋 代 於 崇 寧 三 年 ( 1 1 0 4 ) 設 置 算 學 , 定 額 2 1 0 人 , 主 要 講 習 《 九 章 算 術 》 、 《 周 髀 算 經 》 等 “ 算 學 十 經 ” , 兼 習 《 易 經 》 或 《 尚 書 》 , 行 三 舍 法 。 元 、 明 無 算 學 , 清 康 熙 五 十 二 年 ( 1 7 1 3 ) 始 設 算 學 館 , 學 生 6 0 人 。

( 8 ) 律 學   三 國 魏 明 帝 時 , 始 置 律 博 士 , 招 收 律 學 弟 子 員 。 唐 代 律 學 為 國 子 監 下 屬 六 學 之 一 , 招 收 八 品 以 下 文 武 官 員 及 庶 人 之 子 5 0 人 為 生 徒 。 宋 初 於 國 子 監 中 置 律 學 博 士 , 以 教 授 律 令 。 熙 寧 六 年 ( 1 0 7 3 ) , 始 置 律 學 。 凡 命 官 、 舉 人 皆 可 入 學 , 各 處 一 齋 , 學 習 律 令 、 斷 案 。

( 9 ) 醫 學   南 朝 宋 元 嘉 二 十 年 ( 4 4 3 ) 始 置 醫 學 , 不 久 廢 除 。 隋 代 於 太 醫 署 下 設 醫 學 博 士 , 教 授 生 徒 。 唐 承 隋 制 , 分 醫 、 針 、 按 摩 、 咒 禁 四 科 , 各 有 博 士 、 助 教 , 學 生 均 有 定 額 。 宋 初 設 太 醫 局 , 分 科 招 收 學 生 , 隸 太 常 寺 。 徽 宗 崇 寧 二 年 ( 1 1 0 3 ) , 始 建 醫 學 , 改 隸 國 子 監 , 設 博 士 、 學 正 、 學 錄 , 分 方 脈 、 針 、 瘍 等 科 , 講 授 《 素 問 》 、 《 難 經 》 、 《 脈 經 》 、 《 巢 氏 病 源 》 、 《 千 金 翼 方 》 、 《 傷 寒 論 》 等 , 考 選 升 補 並 依 太 學 三 舍 法 。

( 1 0 ) 畫 學   宋 徽 宗 崇 寧 三 年 ( 1 1 0 4 ) 始 置 , 主 要 學 習 繪 畫 佛 道 、 人 物 、 山 水 、 鳥 獸 、 屋 木 、 花 竹 , 兼 習 儒 家 經 書 及 《 說 文 》 、 《 爾 雅 》 、 《 方 言 》 、 《 釋 名 》 等 字 書 ; 學 生 無 定 額 , 分 為 士 流 、 雜 流 兩 類 , 別 齋 而 居 ; 實 行 三 舍 考 選 升 補 之 法 。

<< 地 方 官 學 >>

漢 武 帝 時 , 始 令 天 下 郡 國 皆 立 學 校 官 。 北 魏 郡 國 普 遍 立 學 。 隋 唐 時 期 , 州 、 縣 亦 皆 設 學 。 宋 乾 興 元 年 ( 1 0 2 2 ) , 始 於 兗 州 立 學 ; 慶 曆 四 年 ( 1 0 4 4 ) , 大 興 學 校 , 詔 諸 路 府 、 州 、 軍 、 監 各 令 立 學 , 學 生 2 0 0 人 以 上 者 許 立 縣 學 。 神 宗 時 , 重 教 育 , 興 學 校 , 自 京 師 至 州 縣 皆 有 學 , 各 路 置 教 授 為 學 官 。 徽 宗 時 , 又 掀 起 了 第 三 次 興 學 高 潮 , 普 遍 實 行 三 舍 法 , 州 縣 學 更 為 興 盛 , 全 國 諸 路 在 校 學 生 曾 達 1 6 7 , 6 2 2 人 。

明 洪 武 二 年 ( 1 6 3 9 ) , 在 建 立 太 學 之 後 , 即 詔 府 州 縣 皆 立 學 。 明 初 , 民 間 俊 秀 及 官 員 子 弟 , 年 及 1 5 歲 以 上 , 已 讀 《 論 語 》 、 《 孟 子 》 等 四 書 者 , 皆 可 入 學 。 後 來 規 定 , 須 經 過 由 知 縣 、 知 府 、 提 學 分 別 主 持 的 縣 試 、 府 試 、 院 試 即 童 子 試 , 考 試 合 格 , 方 能 入 學 。 州 縣 學 生 員 分 廩 膳 、 增 廣 、 附 學 生 員 三 等 , 可 以 免 除 本 人 及 家 中 二 人 的 差 役 , 廩 生 每 月 還 享 受 相 當 數 量 的 廩 食 。 州 縣 學 主 要 學 習 四 書 、 五 經 , 平 時 由 教 官 實 行 月 課 季 考 , 每 年 由 提 學 官 主 持 對 在 校 生 員 實 行 “ 歲 考 ” , 根 據 歲 考 的 成 績 , 決 定 黜 陟 。 清 承 明 制 , 州 縣 學 有 更 大 發 展 。

<< 書 院 >>

書 院 是 中 國 古 代 的 一 種 教 育 機 構 , 具 有 培 養 人 材 、 研 究 學 術 、 傳 播 文 化 等 多 種 功 能 。 書 院 之 名 始 於 盛 唐 , 初 為 官 方 修 書 、 藏 書 、 校 書 之 所 。 晚 唐 出 現 的 私 立 書 院 , 開 始 具 有 隱 居 讀 書 、 聚 徒 講 學 的 功 能 。 唐 末 至 五 代 , 連 年 戰 亂 , 官 學 廢 毀 , 學 者 多 擇 名 山 勝 地 , 創 立 書 院 或 精 舍 , 作 為 學 術 研 究 和 聚 徒 講 授 的 場 所 , 出 現 了 以 講 學 為 主 的 作 為 教 育 機 構 的 書 院 。 宋 初 , 官 學 甚 少 , 學 者 紛 紛 創 辦 書 院 , 著 名 者 有 白 鹿 洞 、 應 天 府 、 岳 麓 、 嵩 陽 等 四 大 書 院 。 仁 宗 後 , 州 縣 官 學 盛 行 , 書 院 趨 於 低 潮 。 南 宋 時 , 書 院 復 興 。 孝 宗 後 , 各 地 官 員 競 相 創 建 書 院 , 幾 乎 遍 佈 全 國 。 宋 代 書 院 多 為 民 辦 學 館 , 掌 教 者 稱 山 長 、 洞 主 。 書 院 設 有 學 規 , 聘 請 學 者 講 學 , 學 生 分 齋 習 讀 , 以 自 學 為 主 , 書 院 供 給 宿 舍 、 几 案 和 廩 膳 , 採 用 積 分 制 考 核 成 績 。 宋 代 的 一 些 書 院 往 往 是 著 名 學 者 的 講 學 之 地 , 但 大 多 數 書 院 則 是 準 備 科 舉 應 試 的 場 所 。


元 代 各 路 、 府 、 州 均 設 有 書 院 , 由 朝 廷 委 派 山 長 , 變 為 官 辦 書 院 。 明 初 官 學 興 盛 , 書 院 衰 落 。 正 德 ( 1 5 0 6 - 1 5 2 1 ) 之 後 , 書 院 漸 興 ; 嘉 靖 年 間 ( 1 5 2 2 - 1 5 6 6 ) , 所 建 尤 多 。 清 初 , 為 了 防 止 士 人 群 聚 結 黨 , 以 講 學 為 名 干 預 朝 政 , 不 許 各 地 創 立 書 院 。 康 熙 時 , 始 紛 紛 創 建 。 雍 正 十 一 年 ( 1 7 3 3 ) , 下 令 賜 銀 在 各 省 設 立 書 院 , 此 後 各 府 、 州 、 縣 也 競 相 建 立 , 作 為 準 備 科 舉 應 試 的 場 所 , 以 補 學 校 之 不 及 。 清 末 行 “ 新 政 ” , 光 緒 二 十 七 年 ( 1 9 0 1 ) , 詔 改 書 院 為 學 堂 。

<< 私 學 >>

私 學 是 古 代 民 間 私 人 興 辦 的 學 校 , 始 於 春 秋 時 期 。 漢 代 私 學 盛 行 , 屬 於 啟 蒙 性 質 者 有 學 館 , 屬 於 經 學 傳 授 者 有 精 舍 , 此 外 又 有 世 傳 家 學 。 隋 唐 之 後 , 私 學 更 加 名 目 繁 多 , 有 家 塾 、 私 塾 、 村 塾 、 社 學 、 經 館 、 精 舍 、 蒙 學 、 義 學 、 冬 學 等 。

( 1 ) 蒙 學   亦 稱 “ 小 學 ” , 是 古 代 對 少 年 兒 童 進 行 啟 蒙 教 育 的 私 學 。 包 括 私 塾 、 家 塾 、 村 塾 、 冬 學 、 義 學 等 。 漢 代 蒙 學 多 稱 為 “ 學 館 ” , 教 師 稱 為 “ 書 師 ” , 以 識 字 為 主 , 以 《 蒼 頡 篇 》 、 《 急 就 篇 》 及 《 孝 經 》 、 《 論 語 》 為 教 材 。 唐 宋 之 後 , 主 要 進 行 讀 書 、 識 字 、 作 文 等 方 面 的 教 學 , 為 進 入 官 學 、 書 院 及 應 科 舉 考 試 作 準 備 。 教 材 有 《 三 字 經 》 、 《 百 家 姓 》 、 《 千 字 文 》 、 《 千 家 詩 》 及 “ 四 書 ” 、 “ 五 經 ” 等 。 明 清 時 又 稱 為 “ 蒙 館 ” 。

( 2 ) 私 塾   古 代 私 人 興 辦 的 一 種 小 學 。 有 塾 師 在 自 己 家 中 設 學 授 徒 的 學 館 , 有 地 主 、 商 人 聘 師 教 授 子 弟 的 家 塾 , 也 有 村 民 集 資 設 立 的 村 塾 。 一 般 規 模 不 大 , 少 則 幾 人 , 多 則 十 幾 人 、 幾 十 人 , 多 屬 於 以 識 字 教 育 為 主 的 蒙 學 。

( 3 ) 義 學   亦 稱 ” 義 塾 ” , 是 古 代 官 員 或 鄉 紳 以 公 款 或 捐 資 興 辦 的 , 免 費 教 育 本 族 或 鄉 里 子 弟 的 一 種 私 學 。 如 宋 代 范 仲 淹 曾 於 蘇 州 天 平 山 興 辦 范 氏 義 學 , 以 免 費 教 育 范 氏 子 弟 。 清 代 地 方 官 府 所 建 免 費 招 收 貧 寒 子 弟 的 學 校 亦 稱 為 義 學 。 如 康 熙 四 十 一 年 ( 1 7 0 2 ) , 准 京 師 於 崇 文 門 外 設 立 義 學 , 並 頒 賜 御 書 “ 廣 育 群 才 ” 匾 額 , 所 需 費 用 , 由 府 縣 按 月 供 給 。

( 4 ) 社 學   社 學 是 建 於 鄉 社 的 學 校 。 據 說 , 宋 代 已 有 社 學 , 而 由 政 府 明 令 建 立 社 學 , 則 始 於 元 世 祖 至 元 七 年 ( 1 2 7 0 ) 。 元 代 規 定 , 每 5 0 家 為 一 社 , 每 社 立 學 校 一 所 , 選 通 曉 經 書 者 為 學 師 , 令 社 中 子 弟 在 農 閒 時 入 學 。 初 以 《 孝 經 》 為 讀 本 , 次 及 《 大 學 》 、 《 論 語 》 、 《 孟 子 》 等 。 世 祖 以 後 , 隨  社 制 的 破 壞 , 社 學 往 往 有 名 無 實 。 明 洪 武 八 年 ( 1 3 7 5 ) , 詔 各 府 、 州 、 縣 官 於 鄉 社 皆 建 社 學 , 延 師 儒 , 以 教 育 民 間 子 弟 , 主 要 講 授 《 三 字 經 》 、 《 百 家 姓 》 、 《 千 字 文 》 及 “ 四 書 ” 、 “ 五 經 ” 等 。 清 初 規 定 , 各 直 省 的 府 、 州 、 縣 每 鄉 置 社 學 一 所 , 選 擇 品 學 優 異 者 為 教 師 , 免 除 差 役 , 供 給 廩 食 , 凡 本 鄉 及 鄰 近 子 弟 1 2 歲 者 皆 可 入 學 。

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< 第 二 節 >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科 舉


科 舉 是 一 種 朝 廷 開 設 科 目 , 士 人 可 以 自 由 報 考 , 主 要 以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取 捨 的 選 拔 官 員 的 制 度 。 科 舉 制 度 創 始 於 隋 , 確 立 於 唐 , 完 備 於 宋 , 而 延 續 至 元 、 明 、 清 , 前 後 經 歷 了 1 3 0 0 年 之 久 。 它 在 中 國 歷 史 上 起 過 重 大 的 作 用 , 有 過 廣 泛 的 影 響 。 科 舉 制 度 按 種 類 劃 分 , 主 要 有 貢 舉 、 制 舉 、 武 舉 、 童 子 舉 等 。 其 中 , 貢 舉 是 定 期 舉 行 的 , 因 此 被 稱 作 “ 常 科 ” , 取 士 數 量 最 多 , 延 續 時 間 最 長 , 社 會 影 響 也 最 大 。

<< 貢 舉 >>

( 1 ) 貢 舉 科 目   在 中 國 科 舉 制 度 史 上 , 貢 舉 科 目 前 後 有 很 大 變 化 。 隋 代 貢 舉 科 目 大 概 有 秀 才 、 進 士 、 俊 士 、 明 經 四 科 。 唐 承 隋 制 , 又 有 很 大 發 展 。 除 隋 代 四 科 之 外 , 又 增 加 明 法 、 明 書 、 明 算 三 科 ; 明 經 科 中 又 分 為 五 經 、 三 經 、 二 經 、 學 究 一 經 、 三 禮 、 三 傳 、 三 史 、 開 元 禮 等 。 俊 士 、 秀 才 科 不 久 被 廢 , 明 法 、 明 書 、 明 算 科 均 為 錄 用 專 門 人 才 而 設 , 因 此 唐 代 貢 舉 科 目 主 要 是 進 士 、 明 經 兩 科 。 北 宋 前 期 , 承 唐 及 五 代 之 制 , 主 要 有 進 士 、 明 經 、 諸 科 。 宋 代 的 諸 科 大 致 相 當 於 唐 代 的 明 經 , 其 中 也 分 為 九 經 、 五 經 、 三 禮 、 三 傳 、 三 史 、 學 究 、 明 法 、 通 禮 等 。 宋 神 宗 熙 寧 四 年 ( 1 0 7 1 ) , 王 安 石 進 行 貢 舉 改 革 , 廢 明 經 、 諸 科 , 專 以 進 士 一 科 取 士 。 元 、 明 、 清 承 之 , 亦 均 為 進 士 一 科 取 士 。

( 2 ) 應 舉 資 格   貢 舉 考 試 對 應 舉 人 既 不 問 家 庭 出 身 , 也 無 須 他 人 推 薦 。 每 當 開 科 之 年 , 一 般 士 人 只 要 品 行 端 正 、 身 份 清 白 、 身 體 健 康 、 不 為 父 母 服 喪 者 , 都 可 以 參 加 科 舉 考 試 。 這 就 是 古 人 所 說 的 “ 取 士 不 問 家 世 ” , 即 士 人 可 以 自 由 報 考 。 這 就 大 大 地 擴 大 了 選 拔 人 才 的 範 圍 , 擴 大 了 王 朝 統 治 的 基 礎 。

( 3 ) 分 級 考 試   隋 唐 五 代 , 貢 舉 考 試 分 解 試 、 省 試 兩 級 。 宋 太 祖 時 創 立 殿 試 制 度 , 開 始 成 為 解 試 、 省 試 、 殿 試 三 級 考 試 。 元 、 明 、 清 時 期 改 稱 為 鄉 試 、 會 試 、 殿 試 。

唐 宋 時 期 , 稱 取 得 解 送 京 師 參 加 省 試 資 格 的 考 試 為 “ 解 試 ” 。 隋 唐 五 代 , 一 般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; 北 宋 中 期 以 後 , 改 為 “ 每 三 年 一 開 科 場 ” 。 一 般 在 各 州 府 舉 行 。 元 、 明 、 清 時 期 改 為 “ 鄉 試 ” 。 在 順 天 、 應 天 府(睢陽) 及 各 省 省 城 的 貢 院 舉 行 。 唐 宋 時 的 考 場 與 現 代 教 室 式 的 考 場 大 致 相 同 , 而 明 清 時 的 考 場 , 則 是 單 間 號 舍 。 每 個 應 舉 人 一 間 號 舍 , 答 卷 、 吃 飯 、 睡 覺 都 在 這 間 號 舍 內 。 解 試 、 鄉 試 一 般 都 在 秋 天 八 月 舉 行 , 按 地 區 分 配 有 一 定 的 錄 取 名 額 。 解 試 合 格 稱 為 “ 得 解 舉 人 ” , 鄉 試 合 格 稱 為 “ 舉 人 ” , 第 一 名 都 稱 為 “ 解 元 ” 。

唐 宋 時 期 , 對 解 試 合 格 舉 人 的 覆 試 在 中 央 政 府 的 尚 書 省 舉 行 , 因 而 稱 為 “ 省 試 ” 。 唐 代 省 試 合 格 , 即 賜 予 進 士 及 第 。 宋 代 創 立 殿 試 制 度 之 後 , 省 試 成 為 取 得 殿 試 資 格 的 考 試 。 元 、 明 、 清 時 改 稱 為 “ 會 試 ” 。 省 試 、 會 試 都 是 由 禮 部 主 持 , 在 春 天 的 一 、 二 月 份 舉 行 , 一 般 也 有 大 致 的 錄 取 名 額 。 省 試 第 一 名 稱 “ 省 元 ” ; 會 試 第 一 名 稱 “ 會 元 ” 。

試 是 由 皇 帝 親 自 主 持 的 對 省 試 或 會 試 合 格 舉 人 的 覆 試 , 是 三 級 考 試 中 最 高 的 一 級 考 試 。 一 般 都 在 皇 宮 中 的 大 殿 上 舉 行 , 例 如 宋 代 的 殿 試 就 在 崇 政 殿 舉 行 , 清 代 殿 試 在 保 和 殿 舉 行 。 宋 元 明 時 期 的 殿 試 , 一 般 在 三 月 份 舉 行 。 清 朝 乾 隆 年 間 改 為 4 月 2 1 日 舉 行 , 遂 成 為 定 制 。

北 宋 中 期 之 後 , 參 加 殿 試 者 一 般 都 賜 及 第 , 不 再 黜 落 , 只 是 根 據 殿 試 成 績 重 新 排 列 名 次 而 已 。 宋 代 殿 試 , 一 般 分 為 五 甲 。 第 一 、 二 甲 賜 進 士 及 第 , 第 三 、 四 甲 賜 進 士 出 身 , 第 五 甲 賜 同 進 士 出 身 。 明 、 清 殿 試 , 分 為 三 甲 , 第 一 甲 三 名 , 第 一 名 稱 狀 元 , 第 二 名 稱 榜 眼 , 第 三 名 稱 探 花 , 皆 賜 進 士 及 第 ; 第 二 甲 若 干 名 , 賜 進 士 出 身 ; 第 三 甲 若 干 名 , 賜 同 進 士 出 身 。 張 掛 黃 榜 公 佈 , 俗 稱 為 “ 金 榜 題 名 ” 。

( 4 ) 考 場 規 則   既 然 科 舉 主 要 根 據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是 否 錄 取 以 及 名 次 的 先 後 , 這 就 要 求 科 舉 考 試 必 須 公 開 、 公 正 、 公 平 。 為 了 防 止 徇 私 舞 弊 , 歷 代 都 規 定 了 各 種 考 試 規 則 ,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種:

  • 第 一 , 鎖 院 以 防 請 托 。 從 宋 太 宗 時 起 , 創 立 了 鎖 院 制 度 , 規 定 考 試 官 自 受 命 之 日 起 , 到 放 榜 之 日 止 , 一 直 鎖 宿 於 貢 院 。 這 樣 , 就 隔 絕 了 考 試 官 與 其 他 臣 僚 的 聯 繫 , 使 請 托 難 以 得 逞 。

  • 第 二 , 別 試 以 避 親 嫌 。 從 唐 玄 宗 時 開 始 , 即 創 立 了 對 考 試 官 子 弟 、 親 戚 , 另 設 考 場 、 單 獨 考 試 的 “ 別 頭 試 ” 制 度 。 但 時 行 時 廢 , 到 宋 代 才 成 為 定 制 。 明 、 清 時 , 又 進 一 步 規 定 , 主 要 考 試 官 的 子 孫 及 親 戚 , 不 許 參 加 當 科 的 考 試 。

  • 第 三 , 按 榜 就 坐 , 不 得 移 易 。 從 宋 代 開 始 , 考 試 前 排 定 坐 次 , 張 榜 公 佈 ; 考 試 時 按 榜 就 坐 , 不 得 移 動 、 調 換 。

  • 第 四 , 禁 止 挾 書 、 傳 義 、 代 筆 。 為 了 防 止 應 舉 人 作 弊 , 從 宋 代 開 始 , 專 門 設 立 了 監 門 官 、 巡 鋪 官 , 入 場 時 進 行 搜 查 , 入 場 後 巡 迴 監 察 , 一 旦 發 現 應 舉 人 將 書 籍 帶 入 考 場 , 或 傳 遞 文 字 , 請 人 代 筆 , 立 即 嚴 加 處 罰 。 如 明 太 祖 洪 武 七 年 ( 1 3 7 4 ) 奏 准 : 如 有 挾 書 者 , 照 例 於 舉 場 前 枷 號 一 月 , 滿 日 問 罪 , 革 為 民 。

( 5 ) 評 卷 規 定   在 試 卷 評 定 方 面 , 宋 代 之 後 , 也 逐 漸 形 成 了 一 套 比 較 嚴 密 的 制 度 。

  • 第 一 , 廢 除 唐 代 實 行 的 朝 廷 大 臣 的 “ 公 薦 ” 和 應 舉 人 向 知 貢 舉 官 投 納 “ 公 卷 ” 的 制 度 , 使 科 舉 試 卷 成 為 評 定 成 績 、 決 定 棄 取 的 唯 一 根 據 , 這 就 是 南 宋 詩 人 陸 游 所 說 的 “ 一 切 以 程 文 為 去 留 ” 。

  • 第 二 、 實 行 封 彌 、 謄 錄 制 度 。 封 彌 , 又 稱 糊 名 , 是 將 試 卷 上 舉 人 的 姓 名 、 年 齡 、 三 代 、 籍 貫 等 密 封 , 代 之 以 字 號 , 以 防 考 試 官 在 評 定 試 卷 時 徇 私 舞 弊 。 不 過 , 封 彌 之 後 , 考 試 官 還 可 以 通 過 辨 認 筆 跡 得 知 試 卷 出 自 何 人 之 手 。 為 了 堵 塞 這 一 漏 洞 , 宋 真 宗 時 又 創 立 了 謄 錄 制 度 。 即 先 把 舉 人 的 試 卷 封 彌 、 編 號 , 再 交 書 吏 謄 錄 , 對 讀 無 誤 , 再 交 考 試 官 評 閱 。 封 彌 、 謄 錄 制 度 在 防 止 閱 卷 作 弊 中 起 了 關 鍵 作 用 。

  • 第 三 、 分 等 考 第 , 多 級 評 定 。 比 如 宋 代 省 試 , 應 舉 人 的 試 卷 先 經 點 檢 官 批 定 分 數 , 然 後 由 參 詳 官 審 查 所 定 等 級 是 否 恰 當 , 最 後 上 交 知 貢 舉 官 , 決 定 去 取 高 下 。 即 實 行 點 檢 官 、 參 詳 官 、 知 貢 舉 官 三 級 評 定 制 度 , 以 便 使 試 卷 評 定 做 到 公 平 、 公 正 。

總 之 , 上 述 種 種 考 試 方 法 ,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體 現 了 公 開 考 試 、 平 等 競 爭 、 擇 優 錄 用 的 原 則 , 對 於 選 拔 人 才 及 籠 絡 士 人 都 是 有 一 定 作 用 的 。

( 6 ) 考 試 內 容   隋 唐 以 來 , 解 試 ( 鄉 試 ) 與 省 試 ( 會 試 ) 考 試 內 容 大 致 相 同 。 唐 初 , 進 士 科 僅 試 時 務 策 , 高 宗 時 加 試 雜 文 、 帖 經 。 到 中 宗 神 龍 元 年 ( 7 0 5 ) , 形 成 “ 先 帖 經 , 然 後 試 雜 文 及 策 ” 的 三 場 考 試 制 度 。 所 謂 “ 雜 文 ” , 在 中 宗 以 前 為 箴 、 銘 、 論 、 表 之 類 , 到 玄 宗 天 寶 年 間 , 才 開 始 專 用 詩 賦 。

宋 初 , 承 唐 及 五 代 之 制 , 試 詩 、 賦 、 論 各 一 首 , 策 五 道 , 帖 《 論 語 》 十 帖 , 對 《 春 秋 》 或 《 禮 記 》 墨 義 十 條 。 主 要 以 詩 賦 取 人 。 神 宗 熙 寧 四 年 ( 1 0 7 1 ) , 王 安 石 改 革 貢 舉 , 進 士 科 罷 詩 賦 、 帖 經 、 墨 義 , 改 為 試 四 場 : 初 本 經 大 義 五 道 , 次 《 論 語 》 、 《 孟 子 》 大 義 各 三 道 , 次 論 一 首 , 次 時 務 策 三 道 。 南 宋 時 , 分 經 義 進 士 與 詩 賦 進 士 。 詩 賦 進 士 , 第 一 場 詩 賦 各 一 首 , 第 二 場 論 一 首 , 第 三 場 策 三 道 ; 經 義 進 士 , 第 一 場 本 經 大 義 三 道 , 《 論 語 》 、 《 孟 子 》 大 義 各 一 道 , 第 二 、 第 三 場 , 與 詩 賦 進 士 同 。
明 代 鄉 試 、 會 試 分 三 場 : 第 一 場 , 試 “ 四 書 ” 義 三 道 , “ 五 經 ” 義 四 道 ; 第 二 場 , 試 論 一 首 , 判 五 條 , 詔 、 誥 、 表 內 科 一 道 ; 第 三 場 , 試 經 史 策 五 道 。 主 要 以 “ 四 書 ” 義 取 士 。

清 承 明 制 , 又 屢 有 變 更 , 至 乾 隆 五 十 二 年 ( 1 7 8 7 ) 成 為 定 制 : 第 一 場 , 試 “ 四 書 ” 文 三 篇 , 五 言 八 韻 詩 一 首 ; 第 二 場 , 試 “ 五 經 ” 文 五 篇 ; 第 三 場 , 試 經 史 、 時 務 策 五 道 。 至 光 緒 二 十 七 年 ( 1 9 0 1 ) , 又 改 為 : 第 一 場 , 試 中 國 政 治 史 事 論 五 篇 ; 第 二 場 , 試 各 國 政 治 藝 學 策 五 道 ; 第 三 場 , 試 “ 四 書 ” 義 二 篇 , “ 五 經 ” 義 一 篇 。 但 是 , 僅 僅 實 行 了 三 年 , 科 舉 制 度 就 被 廢 除 了 。
至 於 殿 試 內 容 , 北 宋 前 期 是 賦 、 詩 、 論 三 題 。 神 宗 熙 寧 三 年 ( 1 0 7 0 ) , 改 為 試 時 務 策 一 道 。 元 、 明 、 清 一 直 沿 襲 未 改 。

( 7 ) 賜 第 授 官   唐 朝 詩 人 孟 郊 在 《 登 科 後 》 一 詩 中 寫 道 : “ 春 風 得 意 馬 蹄 疾 , 一 日 看 盡 長 安 花 。 ” 可 見 進 士 及 是 第 一 件 十 分 榮 耀 的 事 情 。 這 主 要 表 現 在 , 第 一 是 唱 名 賜 第 。 唱 名 賜 第 均 在 皇 宮 大 殿 舉 行 , 其 儀 式 非 常 隆 重 。 第 二 是 設 宴 慶 賀 。 唐 代 稱 “ 曲 江 宴 ” , 宋 代 稱 為 “ 聞 喜 宴 ” , 又 稱 作 “ 瓊 林 宴 ” 。 元 、 明 、 清 時 稱 為 “ 恩 榮 宴 ” 。 第 三 是 編 登 科 錄 。 第 四 是 刻 碑 題 名 。 現 存 最 早 的 是 , 立 於 北 京 孔 廟 中 的 三 座 元 代 進 士 題 名 碑 。 另 外 , 明 代 的 7 7 座 進 士 題 名 碑 , 清 代 1 1 2 科 進 士 的 題 名 碑 , 也 都 矗 立 於 北 京 孔 廟 內 。 第 五 是 授 官 任 職 。 唐 代 進 士 及 第 之 後 , 只 是 取 得 了 做 官 的 資 格 , 必 須 再 通 過 吏 部 考 試 合 格 , 才 能 入 仕 做 官 。 從 宋 太 宗 時 起 , 進 士 及 第 就 可 以 馬 上 做 官 , 第 一 甲 一 般 授 予 通 判 或 知 縣 , 其 他 授 判 、 司 、 簿 、 尉 等 幕 職 州 縣 官 。 明 、 清 時 , 狀 元 授 翰 林 院 修 撰 ; 榜 眼 、 探 花 授 翰 林 院 編 修 。 第 二 、 第 三 甲 優 秀 者 選 為 翰 林 院 庶 吉 士 , 最 低 的 也 授 予 知 縣 , 比 宋 代 所 授 的 官 職 更 高 。

<< 武 舉 >>

武 舉 是 以 選 拔 軍 事 人 才 為 目 的 的 科 舉 考 試 制 度 。 唐 武 則 天 長 安 二 年 ( 7 0 2 ) 始 置 。 應 武 舉 者 , 於 每 年 十 月 由 州 府 舉 選 送 至 京 師 , 十 一 月 於 尚 書 省 兵 部 進 行 考 試 。 武 舉 考 試 的 內 容 有 長 垛 、 騎 射 、 步 射 、 馬 槍 、 翹 關 ( 舉 重 ) 、 言 語 、 材 貌 等 。 兵 部 考 試 合 格 者 依 其 身 份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待 遇 , 或 送 吏 部 參 加 銓 選 , 或 授 予 散 官 。 德 宗 時 , 曾 一 度 停 廢 ; 憲 宗 元 和 三 年 ( 8 0 8 ) , 又 復 置 。

宋 承 唐 制 , 天 聖 七 年 ( 1 0 2 9 ) 置 武 舉 。 皇 祐 元 年 ( 1 0 4 9 ) 罷 ; 治 平 元 年 ( 1 0 6 4 ) 再 置 。 三 班 使 臣 、 諸 色 選 人 不 曾 犯 贓 及 私 罪 情 輕 者 , 許 於 兵 部 投 狀 應 試 ; 無 官 人 由 朝 廷 命 官 保 薦 , 也 可 應 試 。 考 試 分 比 試 、 解 試 、 省 試 、 殿 試 四 級 , 一 般 為 先 試 弓 馬 , 再 試 策 及 《 孫 》 、 《 吳 》 等 兵 書 的 墨 義 ( 熙 寧 後 改 為 大 義 ) 。 殿 試 合 格 後 , 分 別 賜 “ 武 舉 及 第 ” 、 “ 武 舉 出 身 ” 。 其 授 官 , 北 宋 時 期 , 武 藝 與 策 皆 優 者 , 授 右 班 殿 直 ; 其 餘 以 次 授 三 班 奉 職 、 三 班 借 職 、 三 班 差 使 等 。 南 宋 時 , 武 舉 之 法 漸 與 進 士 科 相 仿 。 其 殿 試 第 一 人 賜 武 舉 及 第 、 授 保 義 郎 , 餘 並 賜 武 舉 出 身 、 授 承 節 郎 、 承 信 郎 等 。

元 朝 廢 武 舉 。 明 天 順 八 年 ( 1 4 6 4 ) 復 置 武 舉 , 令 武 臣 子 弟 於 各 直 省 應 試 。 成 化 十 四 年 ( 1 4 7 8 ) 規 定 , 武 舉 鄉 、 會 試 例 , 均 仿 文 舉 。 弘 治 六 年 ( 1 4 9 3 ) 規 定 , 武 舉 六 年 一 行 ; 十 七 年 , 改 三 年 一 試 。 正 德 十 四 年 ( 1 5 1 9 ) 《 武 舉 鄉 試 條 格 》 規 定 : 武 舉 鄉 試 , 應 舉 者 於 九 月 內 各 衛 所 送 都 司 , 各 府 、 州 、 縣 送 佈 政 司 , 均 由 巡 按 御 史 會 同 三 司 官 主 持 考 試 , 兩 京 由 兵 部 選 官 考 試 。 共 試 三 場 , 初 場 試 馬 上 箭 , 第 二 場 試 步 下 箭 , 第 三 場 試 兵 法 或 時 務 策 一 道 。 分 別 於 十 月 九 、 十 二 、 十 五 日 舉 行 , 取 中 者 稱 為 武 舉 人 , 俱 送 兵 部 , 於 次 年 四 月 參 加 武 會 試 。 嘉 靖 元 年 ( 1 5 2 2 ) 《 武 舉 會 試 條 格 》 規 定 : 第 一 場 試 騎 射 , 第 二 場 試 步 射 , 第 三 場 試 策 二 道 、 論 一 道 。 以 翰 林 院 官 二 員 為 考 試 官 , 給 事 中 及 部 屬 官 四 員 為 同 考 試 官 。 取 中 名 額 , 臨 期 取 自 上 裁 。 崇 禎 四 年 ( 1 6 3 1 ) , 始 行 武 舉 殿 試 , 賜 武 進 士 及 第 、 出 身 等 , 悉 如 文 舉 之 例 。 清 沿 明 制 , 鄉 、 會 、 殿 試 均 同 文 舉 之 例 。 其 舉 人 、 進 士 、 狀 元 等 名 目 亦 與 文 舉 同 , 僅 加 “ 武 ” 字 以 示 區 別 。 其 授 官 , 初 武 狀 元 授 參 將 , 武 榜 眼 授 游 擊 , 武 探 花 授 都 司 。 二 甲 均 授 守 備 ; 三 甲 均 授 署 守 備 。 雍 正 時 規 定 , 武 狀 元 授 一 等 侍 衛 , 榜 眼 、 探 花 授 二 等 侍 衛 ; 二 甲 選 十 名 授 三 等 侍 衛 ; 三 甲 選 十 六 名 授 藍 翎 侍 衛 ; 其 餘 武 進 士 以 營 衛 守 備 在 兵 部 注 冊 選 用 。 乾 隆 時 , 又 令 派 大 臣 對 在 兵 部 注 冊 的 武 進 士 再 行 考 試 , 分 等 授 職 , 一 、 二 等 授 營 守 備 , 三 等 授 衛 守 備 。 光 緒 二 十 七 年 ( 1 9 0 1 ) 廢 。

<< 制 舉 >>

制 舉 又 稱 制 科 、 大 科 、 特 科 , 是 由 皇 帝 下 詔 而 臨 時 設 置 的 科 舉 考 試 科 目 。 目 的 在 於 選 拔 各 類 特 殊 人 才 。 唐 代 制 舉 甚 盛 , 其 科 目 甚 多 , 據 記 載 有 上 百 個 , 其 中 較 重 要 者 為 賢 良 方 正 能 直 言 極 諫 科 、 才 識 兼 茂 明 於 體 用 科 等 。

宋 代 制 舉 科 目 大 為 減 少 , 最 多 時 為 九 科 , 但 事 實 上 只 有 賢 良 方 正 能 直 言 極 諫 、 茂 材 異 等 、 才 識 兼 茂 明 於 體 用 三 科 。 神 宗 熙 寧 七 年 ( 1 0 7 4 ) 廢 , 哲 宗 元 祐 二 年 ( 1 0 8 7 ) 復 置 賢 良 方 正 能 直 言 極 諫 科 , 紹 聖 六 年 ( 1 0 9 4 ) 又 罷 。 南 宋 高 宗 紹 興 元 年 ( 1 1 3 1 ) 復 置 , 但 直 至 南 宋 末 , 中 第 者 僅 一 人 而 已 。 宋 代 士 人 未 仕 、 已 仕 者 均 可 應 詔 參 加 制 舉 考 試 。 直 至 南 宋 末 , 考 試 一 般 分 為 閣 試 、 殿 試 兩 級 。 閣 試 論 六 首 , 按 成 績 分 為 五 等 , 入 前 四 等 方 可 參 加 殿 試 。 殿 試 策 一 道 , 合 格 者 分 為 五 等 , 上 二 等 不 授 人 , 第 三 等 即 為 上 等 。 制 舉 登 科 , 未 仕 者 即 依 貢 舉 進 士 例 授 予 官 職 , 有 官 者 則 依 等 第 升 遷 。 兩 宋 制 舉 共 殿 試 2 2 次 , 入 等 者 不 過 4 0 人 , 但 也 選 拔 了 不 少 著 名 的 人 才 。 另 外 , 宋 代 為 了 選 拔 起 草 詔 誥 人 材 還 特 設 了 詞 科 , 包 括 宏 詞 科 、 詞 學 兼 茂 科 、 博 學 宏 詞 科 及 詞 學 科 。

元 、 明 不 設 制 科 。 清 代 曾 設 “ 博 學 鴻 詞 科 ” 、 孝 廉 方 正 、 經 濟 特 科 等 , 但 並 未 成 為 制 度 , 亦 不 重 要 。

<< 童 子 舉 >>

童 子 舉 亦 稱 “ 童 子 科 ” , 是 科 舉 考 試 中 特 為 少 年 應 試 者 所 設 的 考 試 科 目 。 唐 始 置 , 凡 1 0 歲 以 下 能 通 一 經 及 《 孝 經 》 、 《 論 語 》 者 均 可 應 試 , 每 卷 試 誦 經 文 1 0 道 , 全 通 者 授 官 , 通 七 以 上 者 予 出 身 。 廣 德 二 年 ( 7 6 4 ) 罷 , 大 曆 三 年 ( 7 6 8 ) 復 置 。 宋 沿 置 , 規 定 1 5 歲 以 下 能 通 經 及 作 詩 賦 者 均 可 應 試 。 先 由 州 府 申 報 朝 廷 , 國 子 監 檢 驗 完 畢 , 送 中 書 覆 試 , 合 格 者 再 由 皇 帝 親 試 , 主 要 考 試 背 誦 經 文 , 有 時 亦 試 詩 賦 , 臨 時 決 定 賜 出 身 、 授 官 或 免 解 試 , 不 定 試 期 和 錄 取 名 額 。 淳 熙 八 年 ( 1 1 8 1 ) , 始 加 深 考 試 難 度 , 分 三 等 錄 取 。 嘉 定 十 四 年 ( 1 2 2 1 ) 規 定 , 應 童 子 舉 者 , 每 年 春 季 匯 集 京 城 , 先 試 於 國 子 監 , 合 格 者 由 中 書 覆 試 , 每 科 錄 取 三 名 。 咸 淳 二 年 ( 1 2 6 6 ) 廢 。

<< 科 舉 制 度 的 歷 史 作 用 及 廢 除 >>

科 舉 制 度 在 中 國 歷 史 上 起 過 重 大 的 積 極 作 用 , 具 有 進 步 意 義 。

第 一 , 綜 觀 中 國 古 代 的 歷 史 , 主 要 實 行 過 三 種 選 官 制 度 , 即 世 官 制 、 察 舉 制 和 科 舉 制 。 科 舉 制 既 不 問 家 世 , 也 不 需 要 別 人 的 推 薦 , 主 要 根 據 應 舉 人 的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取 捨 , 體 現 了 公 開 考 試 、 平 等 競 爭 、 擇 優 錄 用 的 原 則 , 顯 然 是 中 國 古 代 最 進 步 ,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選 拔 官 員 的 制 度 。 這 主 要 表 現 在 以 下 兩 個 方 面 : 其 一 , 科 舉 制 的 實 行 , 在 制 度 上 使 國 家 政 權 向 社 會 各 階 層 開 放 , 打 破 了 世 家 大 族 壟 斷 仕 途 的 狀 況 , 促 進 了 社 會 階 層 的 上 下 流 動 , 使 相 當 多 的 士 人 “ 朝 為 田 舍 郎 , 暮 登 天 子 堂 ” 。 其 二 , 科 舉 出 身 的 官 員 , 一 般 具 有 比 較 多 的 文 化 知 識 , 同 恩 蔭 補 官 、 進 納 買 官 等 出 身 的 官 員 相 比 , 在 素 質 上 顯 然 要 好 得 多 。

事 實 上 , 通 過 科 舉 也 的 確 選 拔 出 了 一 批 經 世 致 用 的 傑 出 人 材 , 這 在 唐 、 宋 時 期 表 現 得 尤 為 突 出 。 例 如 北 宋 名 臣 王 禹 偁 、 寇 準 、 范 仲 淹 、 包 拯 、 韓 琦 、 歐 陽 修 、 王 安 石 、 蘇 軾 、 蘇 轍 、 蘇 頌 、 沈 括 、 章 惇 、 宗 澤 、 李 綱 , 都 是 進 士 出 身 。 其 中 王 禹 偁 、 范 仲 淹 、 歐 陽 修 等 出 身 寒 微 , 完 全 是 通 過 科 舉 踏 上 仕 途 的 。

第 二 , 科 舉 促 進 了 文 化 教 育 事 業 的 發 展 。 科 舉 考 試 極 大 地 激 發 了 人 們 勤 奮 讀 書 的 熱 情 , 讀 書 人 數 急 劇 上 升 , 對 經 、 史 、 子 、 集 各 類 書 籍 的 需 求 量 大 為 增 加 , 造 紙 業 、 印 刷 術 也 都 大 大 發 展 了 。 中 央 官 學 、 州 縣 學 、 書 院 及 各 種 鄉 村 私 塾 空 前 發 展 。 教 育 的 發 展 有 力 地 推 動 了 社 會 文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。

第 三 , 中 國 的 科 舉 制 度 , 體 現 了 公 開 考 試 、 平 等 競 爭 、 擇 優 錄 用 的 原 則 , 對 於 西 方 近 代 文 官 制 度 的 建 立 , 起 過 啟 發 和 借 鑒 作 用 ; 在 中 國 當 代 , 也 仍 然 具 有 現 實 意 義 。 如 在 我 們 現 行 的 考 試 制 度 中 , 還 保 留  試 卷 密 封 制 度 , 按 號 入 座 制 度 , 禁 止 懷 挾 、 傳 義 、 代 筆 制 度 , 主 要 以 考 試 成 績 決 定 去 取 高 下 制 度 等 。

我 們 在 高 度 評 價 科 舉 的 進 步 作 用 的 同 時 , 也 應 該 充 分 看 到 , 它 也 有 很 多 弊 病 , 這 一 點 在 清 代 後 期 表 現 得 尤 為 突 出 。 首 先 是 , 考 試 內 容 的 陳 腐 和 考 試 方 式 的 僵 化 , 不 能 適 應 形 勢 發 展 的 需 要 。 唐 及 北 宋 前 期 , 考 試 的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是 詩 賦 , 講 究 格 律 、 對 偶 , 不 利 於 造 就 和 選 拔 經 世 致 用 的 人 才 。 王 安 石 變 法 時 廢 除 了 詩 賦 , 但 清 代 卻 又 恢 復 了 考 試 五 言 八 韻 詩 一 首 。

唐 和 北 宋 前 期 , 考 試 的 另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是 帖 經 、 墨 義 。 主 要 是 考 試 背 誦 經 書 , 內 容 和 方 法 都 極 為 簡 單 。 王 安 石 變 法 時 , 廢 帖 經 、 墨 義 , 改 試 大 義 , 規 定 不 必 死 記 硬 背 經 書 , 可 以 陳 述 自 己 的 見 解 。 這 顯 然 是 考 試 形 式 的 一 大 進 步 。 但 是 , 到 明 代 中 期 以 後 , 又 由 大 義 演 變 為 八 股 文 , 使 科 舉 考 試 形 式 出 現 了 大 倒 退 。
八 股 文 要 求 必 須 按 照 “ 五 經 ” 、 “ 四 書 ” 及 官 方 指 定 的 注 疏 , “ 代 聖 賢 立 言 ” , 不 准 應 舉 人 發 揮 自 己 的 見 解 ; 並 且 有 極 嚴 格 的 格 式 : 每 篇 必 須 由 破 題 、 承 題 、 起 講 、 起 股 、 出 題 、 中 股 、 後 股 、 束 股 、 落 下 等 十 個 部 分 組 成 , 起 股 、 中 股 、 後 股 、 束 股 這 四 個 部 分 中 還 都 必 須 各 有 兩 股 相 對 的 文 字 。 甚 至 對 每 個 段 落 開 頭 的 虛 字 也 有 規 定 , 使 經 術 的 考 試 成 了 充 滿 清 規 戒 律 的 文 字 游 戲 。 所 以 , 八 股 文 從 明 朝 末 年 起 就 遭 到 有 識 之 士 的 批 評 和 反 對 。 顧 炎 武 就 曾 尖 銳 地 指 出 : “ 八 股 之 害 等 於 焚 書 , 而 敗 壞 人 才 , 有 甚 於 咸 陽 之 郊 所 坑 者 但 四 百 六 十 餘 人 也 。 ”

考 試 論 、 策 本 來 有 利 於 造 就 和 選 拔 治 國 安 民 人 才 。 但 是 到 了 清 代 , 殿 試 不 再 謄 錄 , 評 定 殿 試 策 的 優 劣 不 是 看 內 容 , 而 只 是 看 書 法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, 使 金 殿 對 策 簡 直 成 了 書 法 比 賽 。

到 清 朝 後 期 , 西 方 國 家 的 科 學 技 術 突 飛 猛 進 , 中 國 則 大 大 落 後 於 時 代 的 潮 流 和 世 界 的 發 展 , 而 科 舉 考 試 仍 埋 頭 於 “ 四 書 ” 、 “ 五 經 ” 及 八 股 文 , 把 科 學 技 術 看 作 為 “ 奇 技 淫 巧 ” 而 不 屑 一 顧 , 其 考 試 內 容 陳 腐 , 形 式 僵 化 , 誤 國 害 民 , 是 顯 而 易 見 的 。
其 次 , 歷 代 王 朝 開 科 取 士 的 目 的 之 一 , 就 是 籠 絡 士 人 , 使 天 下 英 雄 盡 入 彀 中 , 尤 其 是 以 八 股 文 取 士 , 更 是 禁 錮 思 想 自 由 , 消 磨 聰 明 才 智 。 清 代 每 三 年 才 錄 取 進 士 二 百 多 人 , 卻 以 “ 讀 書 做 官 ” 為 誘 餌 , 使 數 以 十 萬 計 的 士 人 , 皓 首 窮 經 , 老 死 不 止 , 不 知 殘 害 了 多 少 人 才 。 對 此 , 清 代 小 說 《 儒 林 外 史 》 有 很 生 動 的 描 繪 。

科 舉 制 度 在 唐 宋 時 期 起 了 積 極 的 作 用 , 但 到 清 朝 後 期 , 科 舉 的 各 種 弊 病 越 來 越 突 出 , 越 來 越 不 能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。 又 由 於 清 朝 政 府 的 腐 敗 無 能 , 沒 有 能 夠 對 科 舉 及 時 進 行 改 革 , 所 以 沒 有 像 西 方 那 樣 , 由 科 舉 走 向 近 代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, 而 只 能 於 1 9 0 5 年 簡 單 地 宣 佈 廢 除 科 舉 。 但 是 , 科 舉 制 度 所 體 現 的 公 開 考 試 、 平 等 競 爭 、 擇 優 錄 用 的 原 則 , 將 永 遠 閃 耀  中 華 文 明 之 光 。